收转长沙保险公估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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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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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保险公估人及其保险公估业务活动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注重对辖区内保险公估人的行为监管,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实施****和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公估人的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

第八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三)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四)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五)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

(六)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设立及管控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规定;

(八)聘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九)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十一)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八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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