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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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星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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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廖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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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
更新时间
2023-11-04 06:00

详细介绍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响应国务院关于发展租赁业的号召,应融资租赁业界的要求,为解决制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租赁登记问题,而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设的租赁物权利公示平台。
  融资租赁系统为全国的融资租赁交易提供登记和查询服务,系统上线两年以来,在各方的推动下,系统业务量指标不断提高,。登记中涉及的租赁财产也较为多样,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设备、生产设备、医疗设备、印刷设备、纺织生产设备以及汽车和船舶运输工具等。融资租赁登记的重要性已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认同,融资租赁系统的社会影响力也不断增强,对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融资租赁系统上线后,制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登记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然而融资租赁系统是应市场需求所建立的,其本身并无法律依据作为支撑,这成为融资租赁系统发展的一个瓶颈。目前,由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在先的租赁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融资租赁业务实践对完善融资租赁登记法律制度有着急切的需求。事实上,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早期项目融资难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我国,由于金融机构的严格准入制度,创新类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不高,还有利率的非市场化,这些因素导致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表示,解题的关键在于放宽金融管制。他认为,首先,要大力发展中小银行、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公司;其次,要将支持早期项目的创投机构、担保公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其他的一些创新的金融企业纳入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再次,要支持创投机构、小微银行,担保公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登陆资本市场。此外,要允许利率市场化。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也应该落到实处。


 其二,提高非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位阶。目前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主要是各部门规章。这种以部门规章为主体构建的监管制度体系,不仅影响了非金融机构监管体制的性,而且给司法裁判活动带来了诸多困惑,因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仅能将其作为参照,而不能以其为依据,直接决定相关行为的效力。因而,无论是从监管体制的性考虑,还是从司法适用的准确性出发,都应当适时制定高位阶的非金融机构监管法律规范。
  其三,建立独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于该类特殊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当依据金融监管的基本原理来设计,构建专门的监管机构,以脱离传统行政部门的体制束缚,增强其独立性;同时可以改变同种业务多头监管的局面,统一监管标准,增强监管效率。要变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当监管机构独立设置后,监管机构人员的选任标准也将发生变化,必将更加注重其素养。因而,监管能力和效果也将得以提升。
  其四,选择侧重金融效率的监管目标。一般来说,政府对金融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管的目标,就是要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金融监管的历史也表明,在不同发展时期,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各不相同。在注重效益、鼓励金融业自由发展的阶段,监管往往相对宽松,因为严格的金融监管会窒息金融业的效率;而当监管过于宽松,危机频发的时候,监管的力度必然又会随之加强,新的监管手段和方法不断涌现,以此维护金融安全。可见,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监管目标,它们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之间不断寻求着相对平衡。当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业,非金融机构从事的融资活动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此,政府的作用应当是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推动其健康发展。在监管目标的确定上,就应当是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侧重金融效率,采取相对宽松的监管政策,以鼓励创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可以通过放松准入条件、减少业务限制等方式促进其发展,同时可通过提高业务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强化风险提示等措施,防范其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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