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 供应商
- 北京首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认证
- 全国服务热线
- 18500265638
- 联系人
- 杨利彬
- 所在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瀛海镇南海家园五里4号楼2层222室(注册地址)
- 更新时间
- 2024-06-06 19:00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