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引(附陆资赴台投资方式及其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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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22 19:00

详细介绍

北京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引(陆资赴台投资方式及其审批程序)

据海口海关统计,2023年前4个月,海南货物贸易进出口765.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下同)27.4%。其中,出口232.7亿元,增长53.3%;进口532.8亿元,增长18.7%。从出口商品看,机电产品、成品油为主要出口产品。前4个月,海南出口机电产品74.1亿元,增长132.5%,占同期全省出口总值的(下同)31.8%。同期,出口成品油49.6亿元,增长17.3%,占21.3%;出口生物柴油23.1亿元,增长253%,占9.9%;出口农产品14.5亿元,增长18.3%,占6.2%;出口聚酯切片14.3亿元,增长25.8%,占6.1%。


北京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引

北京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全流程

1、受理

委办收文窗口接收项目备案申请后,当日通知外资处经办人员收文并签收。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2、审查和决定

经办人员及分管负责人按岗位职责对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定。

(1)处室经办人员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准入标准进行初审。

(2)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复审。

(3)处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应写明不同意备案的理由。对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其意见及理由后,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窗口。

(4)处室负责人做出同意备案的决定后,报分管委领导终审。

 

3、送达与公告

对同意备案的,处室经办人员应制作备案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备案文件报送分管委领导,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陆资赴台投资方式及其审批程序

      陆资赴台投资,除应遵守大陆相关的投资管理办法外,还需遵守台湾地区的相关法令。按照台湾地区相关规定,陆资赴台投资的类型可以分为产业直接投资和金融投资两种。其中,产业直接投资,是指陆资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台湾境内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其次是金融投资,即陆资赴台投资及设立金融(银行、保险、证券)营业机构。

       ①产业直接投资

       a. 投资方式

      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大陆投资者(以下或简称陆商)可以以商业、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组织形态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大陆投资人设立商业获得“经济部”投资许可后,向台湾地区各县市政府办理商业登记,得以在台湾营业。商业是指“商业登记法”所称之商业,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号(行号),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之独资或合伙经营事业,负无限责任。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有4种类型之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投资者蕞常设立的公司型态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大陆投资人可通过投资既有之公司或设立新公司的方式开始在台湾营业,除上述投资业别项目有限制外,可为台湾公司唯一之法人股东。大陆投资者获得“经济部”投资许可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得以分公司之方式在台湾营业。而大陆企业在台湾设立办事处的,其业务活动范围,以在台湾从事签约、报价、议价、投标、采购、市场调查、研究业务活动为限。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大陆投资者的大陆本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在台设立办事处:a.设立3 年以上;b. 蕞低实收资本额折合 600 万元以上;c.本公司所营事业应至少一项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

       b. 投资许可

      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大陆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陆资赴台进行投资均需事前审批。

       依据“投资许可办法”第 4 条,投资人应申请许可的投资行为包括:a.持有台湾地区、独资、合伙或有限合伙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 10%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16 b.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独资、合伙或有限合伙事业;c. 对前两款所投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d.以契约或其他方式对台湾地区独资、合伙、有限合伙事业或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具有控制能力;e.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并购台湾地区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之营业或财产。核准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具体审批程序为:由“经济部投审会”作为业务窗口,收件后再汇集各部会意见后提请“经济部投审会”决定。由于陆商赴台投资采“事先许可”制,因此投资人必须在取得台湾方面的投资许可函后,才得以汇入股本。关于股本汇入程序,无论是投资新设公司,或是认购现有台湾事业的增资股份,股本汇入台湾公司银行账户后,台湾公司均须委请会计师,对于投资之资本额进行查核签证程序。针对股本汇入的执行情形,也需向“经济部投审会”申报审定之。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实收资本额达3000万以上的陆资投资事业,应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检具经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表及股东名簿,报请“经济部投审会”备查。

       依据“投资许可办法”第 3条,陆资投资人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人。直接投资是指大陆个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直接赴台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大陆个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经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赴台投资。“投资许可办法”对间接投资人的认定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于第三地区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a.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30%;b. 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投资许可办法”第 7条规定,陆资出资种类目前以现金、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之财产(如重整债权、合并、收购及分割股权)为限。

       台湾产业直接投资申请审核流程的大致情形,参见图1 至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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