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联邦政府针对照明产品MEPS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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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2-22 20:00
美国联邦对于用能产品具体的节能/能效标准和测试程序在联邦法规(cfr)中规定。由于联邦法案只是规定了需制定节能标准的产品范围和通用要求,而能源部则根据美国节能要求以及全国能耗状况和产品能效水平,来制定针对具体产品的节能标准和测试程序。一般来说,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只要满足这些联邦法规的要求,可认为符合美国相关联邦法案的要求。
照明产品能效被编撰在cfr的以下章节:
l 10 cfr430:消费产品的节能计划(energyconservation program for consumer products);
l 10 cfr431:特定商用和工业设备的能效计划(energyefficiency program for certain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e)。
其中10 cfr 430.32规定了消费产品的节能节水标准,而10cfr 430.23规定了消费产品耗电量和用水量的测试程序。联邦测试程序中引用了某些标准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测试标准。表1列出了照明产品的节能标准(*低能效标准)、测试方法标准。
表1 照明产品节能标准、法定测试程序
*注:“10 cfr 430bappc”表示“10 cfr 430, subpart b, appendixc”,即10 cfr 430分部b的附录c,其他编号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