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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王海洋
所在地
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0号3层03号
更新时间
2023-02-10 16:42

详细介绍

近日,浙江宁波的原配妻子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丈夫顾某的“小三”王女士退还丈夫给出的钱款,王女士辩称是工资,不想退还。法院判决支持原配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网友们纷纷为懂法又理智的原配妻子举大旗。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成立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业务范围包括离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继承等,业务遍布全国。律所坚持“以客户为导向”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

男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小三,哪些原配可以要回?哪些无权要回呢?

如果赠与小三的财物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那么丈夫对于该财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此时,配偶无权要回。如果赠与小三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配偶可以要回。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聪明的妻子,更懂得人性,所以知道什么时候该软什么时候该硬,这样自己才不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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