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抗原试剂处罚条例,代办抗原销售资质【全包】
- 供应商
- 武汉中企百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认证
- 报价
- ¥35000.00元每件
- 联系电话
- 13537789778
- 手机号
- 17896095995
- 经理
- 龚经理
- 所在地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中商广场写字楼B座13楼1306室
- 更新时间
- 2025-01-04 09:30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