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路径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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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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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98 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1117室
更新时间
2024-06-16 18:00

详细介绍

本文从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审核的角度出发探讨收购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路径及风险,供机构参考。

一、不同的收购路径和控制方式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以下称《登记须知》)的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为实现对拟收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控制,收购方可以从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方面采取以下收购方式:

1、同时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

2、只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收购方仅受让部分股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4、以股权代持的方式获得对私募机构的控制权,法定代表人不发生变更;

5、其他方式获取对私募机构的控制权。

二、“同时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方式

1、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需提交全面核查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根据《登记须知》第十二项“重大事项变更相关要求”的规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提交变更的内部程序证明材料、向投资人就该事项信息披露材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对于上述类型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虽然《登记须知》规定的是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同时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但经电话咨询基金业协会确认,同时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不管是在1年内还是超过1年的期限。

2、变更事项需要履行相关表决程序

一般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强制要求必须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而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需要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法律意见书中需要重点陈述这部分内容。

3、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重大事项,需要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可能需要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披露)。

4、风险提示

基金业协会多次重申不得卖壳,重拳打击卖壳的行为,包括:

(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2)根据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界面显示,机构应审慎提交含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机构将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面临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的风险。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基金业协会将比照新申请机构登记要求和程序办理,并相应核查存续产品的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情况。因此,与重新注册一家私募机构的方案相比,通过直接收购以期获得私募牌照的方式易被基金业协会认定为卖壳,不仅没有降低审核难度,反倒可能会增加交易风险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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