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基于前文所述,既然未持牌的gp参与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存在合规性问题,那么,执行合伙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事务的gp所获报酬不应包括根据投资人出资额为基数按比例提取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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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理解,对于基金管理费而言,无管理人资质的gp不宜参与提取,但此类gp参与基金超额收益(业绩报酬)的分配并无明文规定禁止,其存在一定程度的操作空间。在合伙协议有明确约定且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分配给未登记为管理人的gp的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合规性风险较小。
gp如果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参与执行了部分非募集或管理业务,且就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参与基金超额收益的分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应注意基金管理人和非登记gp的分配的比例,非登记gp分配比例不应和基金管理人相等(特别是同时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作为gp的管理人)或比基金管理人更高,协会可能会认为分配不合理明显有通道的嫌疑。
据协会咨询答复投资管理是与监管政策相悖的,无牌照的gp(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就应只是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的身份。但“双gp单牌照”模式已经成为业内的惯常操作,基金业协会在目前基金备案层面对此并无明确否定的态度,并未明确规定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非持牌gp不得收取绩效分成。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排除日后协会要求无牌照的gp不得收取业绩报酬或其他与基金运作及盈利能力挂钩的费用的可能性,在“双gp单牌照”模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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