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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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泰好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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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总监
- 吴文兵
- 所在地
- 深圳宝安区松岗艺展四路盈硕商务大厦303室
- 更新时间
- 2025-03-02 08:02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不愿协商或协商后达不成协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