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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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11-23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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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怎么办理


 在质量鉴定案件的实践工作中,其的委托既有来自于法院方面也有来自于仲裁机构的。但很多消费者其实搞不清楚仲裁与诉讼,这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上的不同之处。

首先天纵君要指出的是仲裁与诉讼是两种并列的争议解决方式,且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诉讼中存在专属管辖,但是仲裁是根据双方意思自治的选择进行管辖的。两者的结果都有法律强制效力,但这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也有很大不同。

一、两者定义上的不同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在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管辖不同

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仲裁只解决商业纠纷,比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如案件种类超过仲裁管辖范围就算合同中约定了,仲裁也是不受理的。

三、审理人员的组成不同

 诉讼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组成人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仲裁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力。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选择独任仲裁员的,要么双方共同指定一名,若没有共同选定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审理方式不同

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但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仲裁带有私密性,它能够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商业机密。

四、终局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依据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就是zui终的裁决,立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并产生法律效力。当然现在诉讼对小额借贷纠纷比如5万以下的争议金额,也有采用速裁的一审终局,但这还是特例方式。

总结说来,仲裁解决方式相对诉讼比较起来有三大好处,一是仲裁商事收费比较低;二是节省时间,打过官司的听众朋友可能有所体会,时间长,如果再有个二审,一个案件审结,怎么也得大半年,甚至更长。一裁终局,直接生效,时间短;三是仲裁不存在级别和地域管辖,诉讼一般管辖法院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哪就到哪里的法院起诉,约定除外。案件标的的大小也会影响法院的管辖,标的大的,一审就要到中院甚至高院审理。而在仲裁中,这两个都没有限制,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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