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做好便民服务的

 [发布时间:2016-07-22]  [浏览次数:2225]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提升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服务质量,做好便民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环检机构建设审批手续

      各地应按照市场需要和便民原则合理设置环检机构,避免行业垄断,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环检机构建成后,应向所在市(州)提出联网申请,各市(州)应按照我省统一的联网技术规范和建设技术规范等要求对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环保检验工作。省环保厅将对正常联网的环检机构向社会公告。

二、实现环检机构全省联网

      环检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的联网技术规范安装监控设备和系统,并与所在市(州)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各市(州)应在2016年底前建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并与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联网,及时上传检验信息,尽快实现环检机构全省联网。

三、落实环保检验质量保证措施

      环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做好质控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检测人员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应参加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建立检测设备档案,如实记录设备使用、标定、维护和更新情况。 主动公开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检验标准、检验流程、操作规程、岗位人员、监督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环保检验预检单和检测报告单,环检机构应使用全省统一的预检单和检测报告单,具体格式见附件。

四、加强环检机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应加强对环检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检测设备、检测人员、联网系统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检测。环检机构的整改情况等信息应及时报省环保厅并抄告属地环保局。各市(州)环保局应每半年向省环保厅报送一次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管工作情况。

五、整治环保检验违法行为

      环检机构应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凡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省环保厅将对环检机构的违法行为在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终止与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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