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问题一: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问题二: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问题三:无偿转让股票,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2026年1月1日起集团内无偿资金借贷,需要视同应税交易吗?
答: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仅对“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视同应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