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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备案要求(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21-10-16

2021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备案有哪些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应当依法申请备案,各类私募基金均应到基金业协会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活动。私募基金备案不是行政审批,坚持适度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一)私募股权基金名称要求

1、禁止性行为。一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承诺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二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大规模和、强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三是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使用人士姓名、机构的名称或商号。四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2、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的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4、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二)备案材料及信息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信息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在具体要求上,一是2018年下半年开始,部分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新产品时,被基金业协会反馈要求就存续的产品进行合规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二是2019年年末中基协产品备案新规发布后,在ambers系统中产品备案板块进行了更新,主要集中在基本信息、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投资者信息等页签下。三是系统还更新了备案承诺函、新增了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配套备案新规落实。

(三)备案上传及填报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8条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是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型。主要投资方向应该与其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与其基金类型、投资类型相对应,其说明具体投资方式,明确投资标的。二是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是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认真阅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和系统提示,保证所上传材料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的内容一致,并上传私募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实缴出资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且保证签章齐全。

(四)禁止投资的范围的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 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五)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结合私募金投资运营实际,及时报送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按时履行基金季度、年度更新义务,发生如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具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按时履行季度、年度或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超过2次,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s://gs.amac.org.cn)对外公示。需要注意的是,重大事项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次数超过5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

(六)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

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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