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国外企业或代理商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 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 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质量体系审核及检查报告》。
第十条 现场检查通过后,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 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依据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中心将企业申请材料、质量体系审核及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汇总整理,然后提交给相关的专家工作组进行评审认证,并由专家工作组撰写评审意见,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执委会会议审查认证材料,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节能标志。中心负责将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中心向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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