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深圳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保壳办理条件
- 供应商
- 深圳合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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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30180825
- 市场经理
- 汪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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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 深圳 横琴 宁波均有办公场所
- 更新时间
- 2024-11-0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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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中一些比较关键的名称词汇进行了详细解释,对条例中相关政策制定的过程、依据、考虑及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解析和回答,对于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准确把握条例政策内涵,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参考性。
一、如何理解“非营利性法人”一词?
答: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四类法人:机关、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往,基金会被归入社团法人。但是基金会不是以人为基础,而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组织,这与社团由会员组成的基本特点有着本质差异。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得我们无法将基金会按照社团的方式来登记、管理,必须制订专门的法规。这一点已经引起法学界的注意,《民法典》的起草也将涉及这个问题。为配合今后的立法工作,我们在《条例》没有强调基金会为社团法人,只对它的非营利性做出界定。“非营利性法人”不是专有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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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答: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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