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公司英文名称
2、公章
3、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原件以供核对,不收取)(租赁期限需在1年或以上)
4、公司的营业设施清单
5、法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6、经理、计调人员简历(需包含:专业、学历、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工作经历:写明工作单位名称、起止年月、职务、职称)及身份证复印件
7、导游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近一个月)、学历、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箱
8、公司章程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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