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剂中总活性物含量检测 QB1994-2004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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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新基大道东1号(2号厂房)1楼自编102房
- 更新时间
- 2024-06-13 10:00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剂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用于清洁和滋润皮肤的洗涤产品(香皂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368—1993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测定 电位法(eqv iso 4316:1977)
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3173.1—1991 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eqv iso 607:1980)
gb/t 13173.2—2000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gb/t 15818—1995 阴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eqv jis k3363—1990) qb/t2485—2000 香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沐浴剂 bath agentsand shower agents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用于洗涤清洁人体皮肤的个人护理用品,此类产品的外观可以是液体、膏体或固体(但不包括香皂类产品)。
4 产品分类 沐浴剂产品,按其使用对象分为成人型和儿童型。
4.1 产品标记
a)执行本标准的标记方法 ——成人型沐浴剂标记为“沐浴剂qb l994"; ——儿童型沐浴剂标记为“沐浴剂qb l994儿童型”;
b) 执行其他标准(必须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款)的产品标记按所执行标准的规定进行。
5 要求
5.1 材料要求
5.1.1 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
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的规定。
5.2 感官指标5.2.1 外观 液体或膏状产品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块状产品色泽均匀,光滑细腻,无明显机械杂质和污迹。 注:配方中含人工添加的悬浮粒子或多相成分的均匀产品除外。
5.2.2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5.2.3 稳定性(液体或膏状产品) 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浑浊;(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浑浊。 注:稳定性是指样品经过测试后,外观前后无明显变化。
5.3 理化性能 沐浴剂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5.4 微生物指标: 沐浴剂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5.5 定量包装要求 沐浴剂每批产品的小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对于液体或膏状产品,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试验器皿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 对于块状产品在非直射光条件下直接进行观察。
6.2 气味 感观检验。
6.3 总活性物 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b/t13173.2-2000中8.1的规定进行。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中规定有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b9985-2000附录a中a1测定。
6.4 ph 按gb/t6368-1993的规定进行。测定温度25℃,用新煮沸腾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成质量浓度分别为1:5(液体或膏状产品)或1:20(固体产品)的试验溶液,混匀,测定。
6.5 甲醇 称取无水甲醇20.0g(至0.001g)按gb9985-2000附录d的规定配制标准溶液后,进行测定。
6.6 砷(以as计) 按gb9985-2000附录f的规定进行。在按砷斑法测定时,用样品1.0g,砷标准使用溶液2ml,按规定步骤测定。
6.7 重金属(以pb计) 按gb9985-2000附录g的规定进行。测定时用样品2.5g,铅标准使用溶液2ml,按规定步骤测定。
6.8 汞(以hg计)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6.9 微生物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6.10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 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的测定按gb/t 15818-1995的规定进行。
6.11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但5.1若已知其性能指标,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8.1.1 小包装标志 小包装(指产品销售包装,下同)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常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类型(儿童型要另外标明)、执行标准编号;
b)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c) 净含量;
d)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及必要的注意事项(当配方中使用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
e)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7.1.2 大包装标志 产品大包装上应有如下标志:
b)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c) 小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
d) 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 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f)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7.1.3 包装物上的标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我国条形码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小包装的要求 用塑料瓶(袋)或软塑小包装的产品,瓶盖应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应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 其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72.2 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以不损坏小包装为原则。小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应有缺瓶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 每一大包装箱或小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应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
7.4.2 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堆放时必须距地面20cm,距内墙50cm,中间留通道,不得倒放,切忌靠近水源和暖气,并应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8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为自生产之日起十八个月以上。
沐浴剂qb1994质检报告标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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