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的行为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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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19 08:00

详细介绍

一、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标法有即将实施的侵犯商标权的规定。主要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以销售目的持有侵权商品的行为;为销售目的发布侵权商品宣传广告的行为;为制造、销售侵权商品而持有侵权标志或者带有侵权标志的包装的行为等。
二、搭赠是否构成侵权
搭赠是一种销售形式,因此赠予他人在销售时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搭赠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搭赠的货物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承揽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承揽加工具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检查定作人是否享有商标权,不履行处理注意义务的,定作人和定作人应当共同侵害货物,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承揽人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够提供定作人商标权证明的,承揽人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停止制造行为。
四、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已许可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合同终止后,一些带有原告商标的货物尚未出售,被告继续出售货物以实现其商业利益。商标许可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就该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销售期限,许可人在该期间内销售许可合同期间内制造的货物的,不视为侵权;在期限内销售的,构成侵权。
五、更换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权利人有两个注册商标,分别用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其他人购买权利人的低档商品,用权利人在高档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替换后,将其撤除并出售。债权人因侵犯商标权提起诉讼的,认定被指控侵权人的行为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被指控侵权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替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侵权行为"。
六、使用商标名称侵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商标权,是否构成侵权
商业名称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但在使用中发挥商标作用的,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有关主管部门对商业名称的审批,只规定该名称的使用符合本部门的管理规范,不能作为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依据。有关主管部门无权确定申请使用的商号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其审批不能排除该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可能性。

商标权侵权,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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