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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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天汇成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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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9-16 16:55

详细介绍

无形资产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有利于促进掌握先进技术的高科技人才加入创业大军,将高新技术运用到生产中。

但在关注有利一面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在此过程中出资瑕疵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那么,就必须注意以下无形资产出资的几个关键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四川中天资产评估为四川省内及成都市内提供机器设备评估、企业股权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各种资产评估。

一、确保无形资产权属清晰

1.具体解释:

(1)当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时,需要确保无形资产权属应明确且无瑕疵,出资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2)此时常见的出资瑕疵是出资人以他人财产出资,以设定权利负担的资产出资,以职务发明(作品)出资等,难以认定为完成了出资义务。

(3)例如出资人以在其他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作品出资,但该作品与该公司的业务具有关联性,不排除该作品为职务作品的可能,因此股东的出资财产权属存在模糊性。

(4)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权属不明或不享有完全处分权的,应认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出资瑕疵。

2.法律依据: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严格履行评估验资等程序

(1)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并未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难以确定的具体价值,此时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价值可能与其实际价值不相符,存在产生出资瑕疵的风险。

(2)因此,无形资产出资不但要履行必要的评估、验资程序,还要确保无形资产价值与实际相符,避免出现高估无形资产价值的情形。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及时办理转移过户等交接手续

(1)在确认价值后,股东应按时将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履行出资义务。

(2)根据具体情况,无形资产的种类、范围、交付载体、交接方式、备案、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等都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以保证各环节的进行符合约定。

(3)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商业秘密进行出资,应注意其特殊性,因为商业秘密不像专利、商标权等可以通过出具排他性使用的书面授权方式加以完成,因此合同中对于持有商业的秘密的专业人员也应进行明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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