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提供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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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699号1407-1408室
更新时间
2026-04-18 09:01

详细介绍-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申请条件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

及操作说明;

6、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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