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怎么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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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11-02 09:51

详细介绍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怎么写

 

当前项目稳评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整体风险等级的确定,不应是项目稳评报告的核心任务

 

根据我国有关风险管理的国家标准以及国内外普遍通行的风险分析评估基本框架,风险管理的核心目的是在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寻找减小或化解项目风险的措施方案。风险等级仅是用于标定项目各个主要风险的风险程度或风险水平。确定项目各风险的风险等级或风险程度,并不是风险分析的目的,而是通过排序找出项目主要风险,为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二、项目稳评分析,不能套用多目标风险决策分析框架

以整体风险等级为导向的稳评框架,要求在完成“单因素风险估计”的基础上,通过叠加进行“项目整体风险估计”,其分析思路可能来源于或类似于多目标风险决策分析框架。我认为,一般意义上的项目风险分析即使可以借鉴多目标、多准则风险决策分析方法,但针对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也不可简单套用。

三、应停止采用整体风险指数,对项目风险等级进行判断

在现行分析框架中,用于计算整体风险指数的权重的真实含义难以找到合理的逻辑解释,使得权重取值的计算结果具有主观随意性。以整体风险等级为导向的项目稳评框架提出的综合风险指数法,其本意可能是要解决多个风险叠加计算的问题,但就风险叠加的逻辑而言,项目“整体风险”程度评价值,应该不小于其中任何一个项目风险的风险程度评价值

四、风险等级判断标准的设定,缺乏科学严谨性

当前社会普遍采用的以整体风险等级为导向的项目稳评框架提出了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判断的五个标准。其中,第四个和第五个标准是两个定量标准,前者从单因素风险程度及其个数的角度,后者从项目整体风险指数大小的角度进行判断,显然都是不合适的。

五、核心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稳评判断标准

项目风险是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对项目目标影响程度的组合。确定风险评价标准,就是确定如何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何度量项目风险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如何判断风险程度是否可以被接受。因此,风险评判标准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风险应对等环节工作的准则,是贯穿于风险评估全过程的一条主线。以整体风险等级为导向的项目稳评框架在社会上得以广泛流行,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的判断准则或评价标准的重要性和在稳评框架设计中的地位缺乏科学的认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从当前中国社会的总体形势看,整体平稳的同时存在着社会风险,如果得不到较好的解决和处理,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失控从而形成社会危机。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政策的起草、项目的报批、改革的牵头、工作的实施等有关部门是负责组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体。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为评估工作的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申报审批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县(市、区)党委、评估责任部门。[4各级“维稳办”负责牵头抓好本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督促和协调工作,对需要提交本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并会同批准部门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也就是说,评估责任主体对评估报告所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党委政研部门侧重从政策的层面、 政府法制部门侧重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维稳” 部门侧重从评估内容与矛盾化解等方面进行监督审核,初审部门应对评估事项专项报告提出明确意见。由于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地都高度重视专家评估的作用:有的地方建立评估专家组或评估人才库,将专家学者纳入,储备人才资源;有的地方借助社会专业评估机构的力量进行评估,但总体上这些专家和评估机构在整个评估流程里处于辅助地位。评估责任主体是指具体牵头负责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职能部门,从确保评估结果的价值中立这个角度来看, 目前的责任主体确认原则有待商榷。 “谁决策、 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使重大事项的提出方在担当评估主体的同时还兼有了多重角色, 再加上评估责任主体还控制评估工作的相关经费,包括聘请的评估专家的相关费用等, 使得评估项目与评估主体之间容易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评估过程的严肃性与评估内容客观性也有可能受到干扰,比较容易出现控制论中所说的“正反馈”,即评估方输出的反馈信息进一步强化了决策方的指令信息, 决策方和评估方同方向地施力,可能使得评估结果失去公平或难以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 甚至导致决策方无法提前预知,甚至有可能强化该事项所带来的重大社会稳定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说,评估机构应该是相对独立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专门机构,也就是“管办分离”,以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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