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燃烧等级及耐火极限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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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检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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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熊大生
所在地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新基大道1号金科工业园2栋1层101房
更新时间
2024-06-06 10:00

详细介绍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详情: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称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4.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6.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8.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9.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10.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1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防火等级测试 阻燃性能测试 耐火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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