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如何处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注销后,分公司的债务应该由总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要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分公司注销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1)注销登记在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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