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登记注意: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报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人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登记事项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名称登记 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开业登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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