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根据经营服务不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划分为:游戏文网文、动漫文网文、音乐文网文、艺术品文网文、展览/比赛文网文等。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另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要按照时间规定如期进行年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会由于公司名称,地址,法人的变化而失去作用。当发生以上情况时,需要及时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有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游戏运营单位不低于1000万注册资本。
2、有员工。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有域名。有用于申请的域名,因此应当有域名备案、网站域名登记证明等。
4、有网站。有符合文化部要求的网站,网站从名称到内容、版块设置,都要符合文化部的要求。
5、有场所。要提供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和设备清单,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都要提供。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 业务发展报告;
7.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9.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0.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针对企业类型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