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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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06-16 08:15
答:根据国家文件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规定仅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具体而言,《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规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低工资标准,因此不涉及下限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为市级统筹,由各地自行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是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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