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FORM E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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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二十五层2510C10
更新时间
2024-11-28 08:00

详细介绍

历经香港转运的,進口人应依照下列要求递交转站确认单或未再生产加工证实:

(一)针对在中国香港或澳門转站的非集装箱海运货品,及其转站期内非因预检测拆箱的集装箱海运货品,应递交中国香港或澳门海关审签的转站确认单。

(二)转站期内开展预检测的集装箱海运货品,应递交我国检测(中国香港)企业或澳門我国检测企业审签的未再生产加工证实。

(三)针对转站期内未拆箱的集装箱海运货品,应递交中国香港或澳门海关审签的转站确认单,或是我国检测(中国香港)企业或澳門我国检测企业审签的未再生产加工证实。

申请办理未再生产加工证实的材料有什么?
1.原产地证明原件一份;
2.提货单影印件一份;
3.发-票影印件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一份;

未加工证实

由90年代七月一日起,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国家而又合资质具有欧盟国家普及化优惠税工资待遇的我国制货物,务必附带「未再生产加工证实」,确定货物 在中国香港沒有再生产加工。

相关的货物须出示证实,确保在留港期内不可生产加工、开启、检测、 再次包裝或被别的货物掉换。

若符合要求,可获发送给「未再生产加工证实」,上边盖有图章,

标明:「兹证明本证明文件上上述货物在中国香港 滞留/装运期内没经一切生产加工。」

「未再生产加工证实」应于货品出港前2个工作中天,提交我国检测有限公 司签证办理服务中心。

「未再生产加工证实」的审签组织是:我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中检 香港未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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