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我公司用胶合板、密度板等材料制作的托盘、包装箱符合所有国家的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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