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转让你不能不知的两件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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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02 09:00

详细介绍

申请专利的好处无需再说,但你可知道在专利被授权以前,专利申请权也是一种可以用来转让的权利?同样可以帮你赚取经济利益!那么专利申请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呢?转让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第二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还未拿到专利授权书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

这两种情况的本质都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发生的改变,不同点是两者发生时所处的专利申请阶段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什么阶段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也许你已经听得晕头转向,接下来就结合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a和b双方约定,b将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a,由a自主办理专利申请,b放弃专利申请权;a支付给b专利申请权转让费20万元,其中,合同签约后预付10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10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a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a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b无权再要求a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


合同签订后,a分两次支付给b转让费15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b认为a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来,b申请的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据此,a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转让费1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a和b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未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未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所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因此,在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时候,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千万不要忘记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以免引起纠纷。

专利申请权转让你不能不知的两件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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