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商标法是如何规定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里面有三个点需要注意:一个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也就是说镇级地名和村的地名还是可以的,同时一些风景旅游区也是可以注册的,比如野山坡。一个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注册。一个是在新商标法实施以前注册的可以使用。
同时,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也就是说,含有地名的商标能够成功注册,需要具备一些特定条件。比如,”赣州脐橙“是作为地理标志被核准注册的;“沙县小吃”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而“兰州牛肉拉面”也经历了九九八十一难,终才被北京知产法院认定整体具有显著性得以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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