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能律师事务所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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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7-08 13:13

详细介绍

?培训期间有没有工资?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为了提高劳动者工作技能,或安排员工参加培训,甚至会支付大额培训费安排员工赴国外或其他城市参加培训,那么培训期间是否应该支付员工工资?答案是肯定的,安排劳动者培训,虽然是为了提高劳动者技能,但更多地是为了单位利益考量,员工技能提高后,对于单位而言,将会产生更大的效益。培训期间仍应当视为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支付工资是毋庸置疑的。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劳动纠纷,可提供法律咨询、案件代理、企业法律顾问等,期待与您合作。








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是单位行使解除权的一种方式。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单位因出现特定情况,需要裁剪人员的,经履行规定程序后,劳动纠纷二审,与部分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主要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重整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及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依据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可随意裁员,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


  此外,单位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劳动纠纷,我们拥有劳动律师团队,为您处理劳动纠纷,期待与您合作。


某砖厂与曾某签订《承揽协议》一份,约定由曾某承揽加工某制砖厂成品砖,制砖厂按照曾某每月生产的成品砖数量支付报酬,劳动纠纷案例,并约定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曾某自行承担。杨某经人介绍与该砖厂建立劳动关系。砖厂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而是由曾某安排工作任务,劳动纠纷,并发放劳动报酬。2016年5月13日杨某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制砖厂否认杨某为该厂职工,辩称杨某为曾某雇佣的工人。杨某申请仲裁确认该砖厂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判结果:杨某与砖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砖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杨某从事的劳动系砖厂的主营业务,其居住在厂方宿舍,按照厂方要求的作息时间提供劳动,劳动纠纷,遵守厂方的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要求,并通过曾某收取劳动报酬。杨某虽未与某制砖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应当认定杨某与某制砖厂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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