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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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3-11-04 01:08
云南境外投资备案审核流程
省商务厅
境外投资企业备案与核准程序
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对非金融类境外投资企业的备案与核准。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企业在申请境外投资的时候,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备案: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一、境外投资企业备案程序
(一)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加盖公司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境外投资企业核准流程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备案与核准时限
(一)备案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二)核准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一)颁发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终目的地颁发。
(二)变更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向原备案或核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失效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四)终止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投资目的地依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五、注意事项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告知单
(一)准备工作
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前,先仔细阅读国家发改委网站上的相关政策,网址www.sdpc.gov.cn机关子站→外资司网站→政策法规→境外投资篇,点击阅读《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根据办理事宜下载相关附件(下载填报并打印),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相应份数报省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二)办事所需材料
1.下载填写“项目申请备案的申请”,根据国家和省级核准权限,修改主送单位抬头。
2.下载填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要求属实,尽可能详细。
3.投资主体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5.证明投资主体及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国有企业需要提交国资委对该项目的备案函。
8.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9.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事项
1.以上材料如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对于备案申请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二、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一)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二)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可登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网址:www.sdpc.gov.cn,查询有关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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