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出口货物退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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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深圳出口加工区成城发工业园A栋609号(注册地址)
- 更新时间
- 2024-05-20 08:00
(一)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二)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由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
1.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2.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3.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三)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精神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四)需提交各类许可证件进口的货物,凡按署法[1997]627号文件规定属无证到货的,除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外,不得办理直接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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