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运进境可能会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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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1-05-15 00:00
出口业务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原出口货物需退运进境的情形时有发生,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 出口货物退运进境通关环节
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目前海关能接受免税退运进境于此,需要我们在报关环节向海关提交退运情况说明及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2、“1年内”及退运进境申报日期不得超过原出口结关日期1年,系统严格控制时限
3、“原状”也就意味着退运进境与原出口离境报验状态应保持一致,甚至我们建议外包装物也尽可能用原始包装物。
二、退运货物引发的退汇处理
退运往往伴随退汇,根据汇发【2012】38号文相关规定,要注意国际收支申报环节(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保证“收款人”为原付款人,勾选“退款”,“交易编码”等同原出口收汇环节的交易编码。目前银行对付汇管控较为严格,原出口收汇《涉外收入申报单》及退运进口报关单证(特别是退运进口电子报关单信息)是重要的退汇凭据。
三、 退运货物需要进行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2012年第24号公告、国税2013年12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注意这个证明也是退运进口必要报关单证之一,企业需提前办理并与其他单证一并提交海关)。如果企业对原出口货物还未申报出口退税,直接申请开具《未退税证明》;如果已经申报退税,贸易型企业需要退还已退税款,生产型企业需在申报系统中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申报数据后,申请开具《已补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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