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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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1594806
联系人
卢小姐
所在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更新时间
2024-06-20 09:58

详细介绍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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