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企业境外设立公司外汇管理部门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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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11-04 01:08

详细介绍

一般情况下,境内机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须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如下监管:

(1)项目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前履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目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权限已于2007年下放至各地方分局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特殊情形:涉及对蒙古国采矿、能源开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先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文件,再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适用于境外投资涉及用汇或购汇时,如境外投资系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则免除该项审查。

(2)项目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履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已成立的境外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须事先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4)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5)境外企业再投资的审批:比照前述规定管理。


境外投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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