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返程投资登记37号文-海外融资
境外投资备案 刘生
新京报讯(记者任娇)据商务部官网25日消息,商务部、央行、国资委等7部委日前印发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将对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等进行重点督查。
需要向商务部阐明并购企业该国的投资环境,是否有投资可行性,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投资公司是否在工商税务法律方面进行分析阐述等。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好处
1、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2、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资料
1、境内投资的主体信息。
2、境内投资主体(深圳公司)较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3、中方投资的构成自有资金金额
4、中方投资的构成贷款资金金额,需要贷款合同一份
5、向个人贷款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较近一个月银行水单
一、境外投资需要注意什么?
1.依据家严格控制非理性对外投资的管趋势,以下几种情形申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比较有难度
a.投资到敏感家和地区,如和未建交的家,或战乱家。
b.投资敏感行业,如制造,跨境水资源开发、 新闻传媒等。
c.敏感行业目录里的行业,包括 房地产、酒店、影城、业、体育俱乐部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另外,实际操作表明,以下情形也都比较难以备案成功
a.小子大,如内投资主体市值几千万,要求 对外投资上亿。
b.快设快出,如新设立企业申请境外投资。
c.有限合伙企业,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境外投资平台。
公司经常有把钱打到外的需要,这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备案了。但是现在随着外汇的流出,相关部门也是越来越严格。所以包括商务部、人民银行等都会对此项投资进行核实。
5月17日今日上午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发布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1-4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245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55.8亿美元,同比增长34.9%,连续六个月保持增长。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新签合同额613.9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8万人,4月末在外各类劳动人员98.3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6.5万人。我司专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详询商务顾问刘生直接电话联系
拓展阅读
此外,积极对沿线国家展开公共外交,推行“两个并重,一个需要”的策略,提升沟通能力。通过公共外交维护海外投资利益,可以促进沿线国家公众对我国海外投资的认识,获得公众认同,提高公众对维护海外投资利益的参与度;通过建立与沿线国家公众的互动平台和对话网络,能够实现求同存异,降低“中国威胁论”“中国掠夺论”等论调的舆论风险,具体来说,可以从“两个并重,一个需要”着手。
一是政策宣传和释疑并重。维护“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海外投资利益,需要得到沿线国家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提出者,应该进一步全面宣传中国海外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精神等,使沿线国家深入了解我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让沿线国家认识到共同维护海外投资利益的好处。一方面,在实际宣传中,应该多采用双向沟通的方式,避免单一、单向的信息传递模式,应该多从沿线国家角度换位思考,加强宣传的受众意识;另一方面,避免使用一些政治色彩的词汇,在翻译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使沿线国家有防范和疑虑,容易造成沿线国家的误解和认知偏差,容易将中国的海外投资行为认为是经济和战略上的扩展。同时,释疑应该成为中国对沿线国家公共外交的一个重点,在重点领域重点释疑,在难点领域针对性释疑,释疑应该客观、准确、及时,不仅对我国国内情况进行客观宣传,也要对沿线国家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避免强调“扩大出口”、战略意义等。通过宣传释疑,要使沿线国家明白维护海外投资利益是中国与各国一道的任务,尽管中国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但沿线国家和中国都是“一带一路”的建设者。
二是外交与法律建设并重。法律在维护海外投资利益方面具有稳定、规范的特点,但是许多沿线国家在投资领域的法制建设并不健全,司法环境不佳,法律体系变更频繁,通过已有国际投资条约解决投资争端,维护投资利益还具有局限性。因而在展开对沿线国家的公共外交,增进与沿线国家的法治认同的同时,构建适用于沿线国家的“一带一路”法律框架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其中应该包括适用于沿线国家的投资法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法律咨询机制、法律援助制度等,推动投资领域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学术交流和访问考察,建立“一带一路”法律精英培养计划,尤其要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推动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协定,为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济”;[13]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zui高法院院长会议等司法领域内的合作机制,推进沿线各国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外国法查明工作平台,与沿线国家一起打造维护海外投资利益的互利共赢的法治环境。
需要使沿线国家的公众成为投资项目的建设者和受益者。对沿线国家展开公共外交,消除当地的公众质疑,就需要在建设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当地民众的实际需求,加强企业与公众的沟通能力,包括日常沟通也包括情感交流;需要中国企业在建设投资项目的同时,加强社会责任的履行,把经营目标和改善沿线国家的基础条件结合起来,同时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通过展开培训合作项目提升沿线国家产业技术和经营水平,使沿线国家切实体会到中国海外投资所带来的益处;需要加强对公共外交的专业性设计,如通过开展公益性调研、减贫、救助、培训等争议性小的公共外交项目,“与沿线地区民众加强沟通,与当地政府开展合作,与媒体及智库建立联系,吸引本地企业积极参与,为我国企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14]
三是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海外投资利益维护的制度和机构建设。制度和机构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的重要载体,也是维护海外投资利益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度建设,一方面可以将沿线国家投资利益诉求规范化,能够为国家间的合作提供较为透明、开放的平台;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减少一些国家的担忧,促进彼此互信,并且通过制度的外溢功能,为构建沿线国家利益共同体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制度建设方面,中国应该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倡议者的身份,积极主动地提出中国的方案,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可以探索与沿线国家的多边投资条约、适用于所有沿线国家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机制等。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可以探索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方面的备忘录、声明、合作框架、临时安排等。
在机构建设上,可以设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凸显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对维护各国海外投资利益的重要性,同时也能充分体现沿线国家共同意愿,为我国与沿线国家海外投资利益提供机构保障。设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对于维护海外投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负责对投资协定的解释;调解争端双方之间的投资争端;协助争端当事方选择仲裁员,具备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的仲裁员名单,监督投资争端解决的结果和仲裁裁决的执行,防止当事双方之间的报复;定期发布有关争端解决的信息等。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可以先由相关国家的专家、学者提出方案或框架,采用先民间后官方的顺序,再交由政府间谈判达成共识;同时以仲裁作为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手段,以外交作为辅助手段,充分发挥法律和外交在投资争端解决问题上的双重作用。
四是构建互利共赢的海外投资风险过程式防范体系。首先,从本质上来看,海外投资风险的发生是与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冲突,并造成利益损失,因此从利益冲突规避入手,通过变量指标评估“一带一路”海外投资风险发生的概率、强度,以及可能的后果(如,利益对相关方的重要程度、相关方追求利益的动机和敏感度、不同利益潜在冲突、利益冲突造成的潜在损失度和负面影响度等)能够从源头有效地防范海外投资风险;其次,从目标上来看,维护海外投资利益首先是规避投资风险的发生机会和概率,以及风险发生后如何减少损失。维护海外投资利益,规避投资风险应该是一个包括环境调查、职能职责、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控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在分析风险发生环境的基础上,架构一个包括管理当局、涉及的主要利益方在内的风险管理机构,明确各方在风险管控中的职责,同时根据风险管控的具体目标,定义风险容量,分析风险发生的诱发因素以及导致的结果,选择风险识别技术,并对政治、法律、社会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以及相关事件之间的联系做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应对方案。方案的设计可以涉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