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部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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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19-12-24 11:08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部登记证书
根据农业部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规定中的描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这些饲料应该如何划分?
(一)饲料原料(feedingredients),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二)单一饲料(single feed),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如需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外厂家,首先需要依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向农业部进行备案登记,获得相应种类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后方可出口到中国。
办理该证书,要求国外厂家必须在国内寻找代理进行办理,该代理可以是代理公司也可以是国内经销商。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是5年,到期办理延期即可。
申请的流程:
资料递交-资料审核-资料审核通过-递交产品进行产品复核检验-产品检验通过-农业部发证-查询发证结果。
如资料审核不通过企业可以进行补交资料后再进行产品复核检测。
产品复核检测由农业部指定四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分别是下列四家检测机构:
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二、山东省饲料质量检验所
三、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四、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以上四大检测机构是农业部指定机构,不得送到除四大指定机构的其他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一般产品复核检测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由境外企业生产的、首次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申请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登记注册,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后方可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进口饲料登记证简介
农业部2014年第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款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进口饲料登记范围
(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45)》,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2]
进口饲料登记要求
1、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2、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3、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4、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对于进口饲料登记京元的工作程序
一、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两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份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四)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固体不少于150克、液体不少于200毫升)。
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
二、农业部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三、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农业部。
四、安全性评价试验。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进口我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方案应经农业部审查,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试验过程中因产品样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五、颁发证书。申请资料完整,质量复核检验合格的产品,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发给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应当将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发给产品登记证。
六、限用或撤销登记。凡已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体、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外国厂商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七、续展登记。进口饲料和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仍要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办理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三)生产国(地区)新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必要的资料。
八、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再次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
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续展或办理。
改变生产厂址、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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