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办理一般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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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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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文锦南路商检大厦3013
更新时间
2024-09-18 15:30

详细介绍

根据发行人,1950799252原产地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商检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ciq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表格a(普惠制表格a);原产地证书。②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cpit原产地证书;③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原产地证书主要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一般来说,对于普惠制国家出口要求发货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明书。如果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产地证书的出具者,那么银行应该接受任何一种原产地证书。

出口贸易国际贸易外贸商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条例的实施zui惠国待遇,反倾销和抵消,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一个国家(地区)取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在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生产的货物,以zui后完成实质性变更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在一个国家(地区)全部取得的货物,是指:

(1) 在国家(地区)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3) 从国家(地区)活动物中取得的未加工品;

(4) 在国家(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5) 在国家(地区)开采的矿产;

(6) 在国家(地区)取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外的其他自然产生的物品;

(7) 国家(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作为材料废弃或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和破碎材料;

(8) 在国家(地区)收集的不能修理,修理的物品,或者从中回收的零件,材料;

(9) 依法悬挂国旗的船舶从领海以外水域取得的海上渔获物和其他物品;

(10) 在合法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而获得的产品;

(11) 从该国领海以外拥有专属采矿权的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十二)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国家(地区)全部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内全部取得时,不考虑下列小的加工或者处理: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2) 为方便装卸而进行的加工或搬运;

(3) 为销售货物而进行的包装和其他加工或加工。

第六条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一级税目分类发生变化。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条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八条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第九条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第十条加工,装卸货物,应当避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抵消有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可以不予考虑。

第十一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海关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第十二条进口货物进口前,有正当理由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他与进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先确定的决定;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按照规定作出原产地预先决定所必需的资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先确定原产地的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之日起15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预先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海关收到报关单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核实、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作出原产地预先决定的货物,自作出原产地预先决定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的,经海关查验,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先决定的货物一致的,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不变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对实际进口的货物和海关查验后预先确定的货物,决定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第十四条海关在查验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并检查货物;如有必要,要求提供货物出口国家(地区)有关部门应当查验货物的原产地。

第十五条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海关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作出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一货物的进口,适用同一行政裁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原产地标志实行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有原产地标记的,原产地标记上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确定的原产地一致。

第十七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全国各地出入境检查与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申请接收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应当向签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第十九条签证机关受理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非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查与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通关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货物价值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物价值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查与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海关应当责令改正。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查与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一定货物的国家(地区)。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的依据原产地规则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书面文件,明确注明证书所列货物原产于特定国家(地区)。

原产地标志,是指货物或者包装上标明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数字。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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