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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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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
(2019年 第72号)

2019年09月10日 发布


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并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规范》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后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尚未开展检验的,应当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开展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已开展检验的或境外实验室已完成防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该检验报告可继续在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时使用。已完成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原有检验项目与《规范》不一致的,应在本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除外),补充完成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补充完成的检验报告,应当在产品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时提交,或者在产品备案确认继续生产时提供备查。
  三、自2019年11月1日起,此前已获得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或指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或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格自动终止,相关检验机构不得继续以原认定或指定的资格名义受理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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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合作的实验室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大多数化妆品检测项目取得cma资质,可以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项目包括:

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对苯二胺等8种组分,氧化锌,亚苄基樟脑磺酸,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二氧化钛,苯基苯并咪唑磺酸等15种组分,水杨酸等5种组分,甲醛,金黄色葡萄球菌,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耐热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巯基乙酸,α-羟基酸,石棉,甲醇,二噁烷,镉,砷,铅,汞,ph值,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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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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