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津贴服务单申报业务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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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2-18 08:05
符合北京社保局规定生育险报销的条件的职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报销生育险报销:
1、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的,须由医疗费用发生时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社保经(代)办机构将审核后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费用发生时职工所在的单位,单位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后应及时支付给参保人员。
2、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办理手续时企业提交职工《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等。
其中北京户籍还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来人口还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生育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及地方生育政策,简单而言就是计划内生育。
2、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并符合下来条件之一:
(1)自12年1月1日起,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2)自12年1月1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3)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携带的资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北京户籍);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外来人口);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
4、女职工的引、流产证明;
5、医学诊断证明书;
6、《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申请生育津贴材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