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纠纷顾问 天津经济纠纷 茗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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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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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18222732005
联系人
杨律师
所在地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5号紫金花园2座14B
更新时间
2019-07-31 11:05

详细介绍


法务合理边界的划分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

在实际的法务工作中,天津企业法律顾问发现很多法务工作者自身工作界限存在一个模糊的认知。这也造成了某些情况下出现法务背黑锅的情况。其时如果一个法务工作者能够有合理的边界意识,很多因职责不清导致的冲突是可以避免的。

  合理的法务边界,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特点。第1,它可指导法务人员的工作方向。法务的工作目标与企业的经营目标应当一致。企业的目标是获取利润,法务的工作目标就不能限于防范风险或者合规。第2,它可指出法务人员的工作重点。法务工作,是依赖于法务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工作。法律知识与技能是基础。完成对业务部门的支持,是重点。第3,它可引导业务部门反过来配合法务部门的工作。法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不是对抗关系,这是现在很多法务没有认识到的。他们认为法务是业务部门的对立,是替业务部门摆平难题,是帮助公司搞定纠纷。这些认识,对于法务自身工作的顺利开展,都是有害的。

  不同的企业内部,其法务工作的边界必然不大相同。但根据企业及法务部的实际情况,划分出相对合理的法务边界,还是有规可循的。这既是一个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务管理问题,属于两者的交叉。

  首先,对于法务工作的本质及法务部在企业价值链条上的位置要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认识。法务的本质,是管理层运用法律进行管理的体现。法务要认识到其本质,业务和其他部门对法务的本质,更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因为既然是来自于管理层的管理需要。那么,业务和其他部门和法务部门,在根本上,就不存在部门冲突的基础。怎么会发生抢功劳或背黑锅的现象呢?如果发生,那很大程度上仅是个人私利导致,而非一种普遍性情况。

  法务工作在企业价值链条上是支持活动,是提醒法务部门不要擅自替代和越界。做好支持工作,理解业务和其他部门,理解商业需求,是法务建立内心边界之基础。业务和其他部门也应向法务强调商业目标的重要性,要求法务共同解决问题,而不仅是提示问题。

  其次,强调法务工作的法律专业性。如前一再强调,法律知识与技能是法务的立身之本,是法务价值之源头。在企业内部,除了法务部,没有其他人对业务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会更清晰。凡涉及对法律后果的判断,企业内部应当有相应机制和流程,将该判断权全部交给法务部,而不是因事而异,想听就听,不想听就不听。这体现为法务的签字权。没有法务的签字,很多商业事务是无法继续的。这避免了个别事务中发生的业务部门对是否需要法务参与非常纠结的情况。


  既然法务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工作。那么,就应当允许法务将一些自身不擅长的法律专业外包出去。哪些工作在什么情况下,由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来负责,这也是法务划分自身边界的一个标准。但外包事务的后果终责任,应当由法务来承担。这可避免推脱、寻租等不良现象。

  后,认识法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的交叉性。法务活动,是企业内部价值链条的一个环节。法务的输入是前一项业务工作的输出。如基于采购的需要,采购部已根据公司采购计划,和销售商就价格、质量、交货、运输、质保、付款方式等进行了详细沟通。这些信息成为法务起草采购合同的输入。法务的输出是后一项业务工作的输入。如业务部门拿着法务起草或修改的合同,与交易对方进行洽谈,所得反馈再交与法务部审核确认。如此循环。法务活动是融合在业务活动之中的。因此,法务的边界划分是弹性的,是在某一项具体事务当中来体现其合理性的,而不是永远不变的。

  法务工作,与其他部门工作和专业工作一样,都是在企业整体业务运营或称价值链实现中发生的。其之间本不应有边界,但基于专业和层级管理的需要,划分出合理的边界,对于任何一个部门都是有好处的。合理边界只是一种工具,仍必须服务于企业的终目标。



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

1、房产增值部分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分割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分割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4、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分割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天津经济纠纷免费咨询,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天津经济纠纷咨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天津经济纠纷顾问,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5、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分割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欠账,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院可以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款项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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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即便是试用期期间,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法律明确规定缴纳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员工与公司的一纸协议得以免除,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

  1.依据有关规定,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费用等赔偿责任。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又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支付。

  4.风险。相关解释还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应予受理。

  5.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会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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