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安全关系民生,涉及城市公共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房屋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1、应当依法使用房屋,定期检查,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的安全性、整体性和抗震性能。
2、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和治理,并做好排险解危工作。受灾后,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和治理,保证住用安全。
3、经危房等级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出借或作它用。暂时治理有困难的,应立即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4、出租房屋的,应与承租人书面约定房屋安全责任,并监督其执行。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对房屋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承担责任,保证房屋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服务类型:
1、房屋安全性鉴定
检测对象主要为上世纪50年代以后建造的房屋,属于常规的安全鉴定检查,也是房屋安全类型中常见的一种。鉴定的复杂程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确定,此类型房屋往往受使用环境的因素而影响。
2、房屋正常使用性鉴定
该类型房屋鉴定侧重考虑是否影响使用人正常的使用性,比如装饰装修破损、漏水、空鼓等现象等。而查勘中更侧重于对图纸的复核,现场的实际环境。往往产权补登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常进行此类型的房屋鉴定。
3、房屋改建结构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房屋主要为改造内部整体结构或者接建新房屋增大荷载等。鉴定的重点就是复核验算,检查其改造前和改造后对房屋整体是否产生了影响,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4、房屋构件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鉴定对局部某一单个构件进行安全鉴定,如房屋拆改的混凝土梁、板、柱等单个构件对于房屋的体系是否造成影响,其是否会有破坏发展的迹象等进行详细地查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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