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找什么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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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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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04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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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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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宝雅路23号三楼
更新时间
2024-11-13 08:15

详细介绍

危房改造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找什么单位出具

危房隐患排查安全检测相关探讨:
砖混结构与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相比整体性差。在砖砌体构件破坏时, 不具有内力可重分布性,一片墙的破坏、一根砖柱的破坏就可以引起大面积倒塌,甚至全部房屋倒塌。所以,对砖混结构危险性分析很重要。砖混结构构件有承重受力构件承重墙、柱、屋架、基础等和构造构件圈梁、构造柱、隔墙等,其自身强度和外荷载是结构变形的决定因素。首先看砖混结构构件危险因素的内因材料强度、砌筑质量、边界条件、损伤强度、墙体构件形状。外因竖向集中力、偏心力形成的弯矩及梁端约束弯矩、竖向均布荷载、水平推力、风及地震荷载、平面内应力及温度应力、偶然荷载。再看墙体构件的倒塌的破坏形式承重砌体构件受外力作用产生平面内变形不均匀沉降、温度变形等和平面外变形墙体倾斜。竖向荷载过大或高宽比过大, 导致墙体失稳崩塌, 称做一类倒塌。墙体弯矩过大, 导致墙体侧向倒塌,称二类倒塌。与一类崩塌有关的因素可归纳为竖向力和砌体质量状况两大因素。竖向力增大加层不当、堆载过大、积灰积雪荷载。砌体的质量状况不良年久失修、砖和砂风化老化、砌筑质量差导致强度降低、有效截面削弱, 如挖洞、墙体开裂、高宽比加大而失稳、局部承压不足等。
工程实例某中学在食堂改造过程中, 突然倒塌, 造成名施工人员死亡, 名重伤。该砖混结构倒塌的原因是由于擅自加层,增加荷载在一层原墙体中任意扩口, 造成墙体承上部钢筋混凝土梁及板时荷载过大而崩塌。
与二类崩塌有关的危险因素可归纳为使墙体产生弯矩和弯曲变形, 如竖向荷载连接不当,可能使墙体偏心受力形成附加弯矩。水平推力导致墙体受弯。不均匀沉降导致墙体出现弯矩。不可预见的水平推力,如汽车撞击、人为开洞扩口、重锤打击、爆炸等。

什么是危房结构检测鉴定:

1.危房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更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

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对受力构件的评定:

①对墙、柱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标准规定所列的限值时,若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墙、柱的水平位移等级;若该位移是孤立事件,则应在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若验算结构不低于bu级,仍定为bu级;若验算结果低于bu级,根据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②对偏差或其他使用原因造成的柱(不包括带壁柱)的弯曲,当矢高实测值大于柱的自由长度的1/500时,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计入附加弯矩的影响,按照本节1)所述的原则评级。

③对拱或壳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位移或变形,可根据其实测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a)拱脚或壳的边梁出现水平位移;

(b)拱轴线或筒拱、扁壳的曲面发生变形。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评定时,应分别检查受力裂缝和非受力裂缝。

对于受力裂缝,出现些下列情况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为cu级或du级:

(a)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

(b)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c)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然未发现肉眼可见裂痕,但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d)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e)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裂缝。

(f)其它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种情况的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根据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a)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

(b)墙身裂缝严重,且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c)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d)其它显着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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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检测鉴定的处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责令限期进行处理,解除危险;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三条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小组的评审意见或复鉴结果发出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既是对鉴定报告的备案意见,也是危房治理的通知书,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按处理意见对危房进行处理,对有即时危险的房屋应立即采取应急排险措施,如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采取治理措施,区危房办可发出限期治理通知,限期仍未治理的,可实行强制治理,区、街道危房管理机构对后续处理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五条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危险责任。

第三十六条危险房屋经鉴定需加固补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审批机关须及时予以办理。需紧急抢修的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行抢修,再按规定补办报建手续。

第三十七条危险房屋经鉴定需整体拆除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除备案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需重建的,按建设程序到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对经鉴定为危房且关系到公共安全的公共建筑及租赁建筑如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娱乐场所、政府公共物业及出租屋等建筑物,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如区教育局、卫生局、体育局、文化局、贸工局、公安局、公共房产管理局及租赁办等应积极督促该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按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处理意见书进行治理。

第三十九条危旧房屋分布集中的区域,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议区政府和所在街道列入旧城(村)改造计划统一进行治理。

第四十条已领取了《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物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国土房产部门备案,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相关申请人应当出具知情并自行承担责任的承诺书。

第四十一条在危房治理工作中,发改、规划、国土、住宅、旧改办、消防等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给予优惠,促进危房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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