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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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老师
马德仪
所在地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699号A1407-1408室
更新时间
2024-06-25 07:36

详细介绍

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二)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三)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

员;
(四)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五)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六)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七)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

 

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材料
(一)著作权人授权证明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1式2份;
(五)题材规划立项审批材料;
(六)摄制资金的证明件(由财务部门出具);
(七)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的剧本审查意见;
(八)拍摄周期计划。


上海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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