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大洲律师 东莞松山湖刑事律师

供应商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认证
手机号
13377772399
专职律师
胡律师
所在地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1号鸿福大厦A座七楼
更新时间
2019-05-04 20:05

详细介绍


如何认定“f法占有目的”要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关于行为人消费清单以及透支到期后的还款表现。透支到期后如果行为人不还或者仅以低于还款额还款,以合法形式掩盖f法目的的,应当视为持卡人具有f法占有为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具有长期稳定的消费和良好的还款记录,发生特殊困难后仍坚持尽力还款(应结合其收入能力考查还款比例),后确无能力偿还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f法占有的目的。

4、关于透支后变换联系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形。根据《解释》第6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的”视为具有f法占有的目的。有观点认为,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一律视为具有“f法占有目的”,刑事律师靠谱的,过于武断。笔者认为,鉴于信用透支有别于审查条件较为严格的普通借贷,为了维护正常的信用使用秩序,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互联网融资不利于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刑事司f法领域,刑事律师,被告企业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认错、弥补损失、取得谅解,不仅是影响司f法机关作出判断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可能影响法f院的定罪量刑。

  因此,被告企业能否在案发后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如果企业选择通过互联网融资,其面对的投资者是来自五湖四海且未曾谋面的陌生人,企业时常会陷入这样的困境:当融资企业想及时还款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时,通常可能无法联系到具体的每一位投资者,从而导致企业无法快速止损,以降低社会危害程度。而这一点,却是司f法机关相当看重的情节。

  以上这些风险并非属于互联网融资所独有,也许在金融机构融资和民间融资同样存在,但互联网融资将其成倍放大,使之成为企业互联网融资中不可不谈的特殊法律风险,也成为企业明哲保身的关键所在。


高利转d贷罪

  高利转d贷罪规定在我国刑f法第1百七十五条,东莞松山湖刑事律师,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d贷他人,违f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g高人民jc院、《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d贷他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高利转d贷,违f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d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d贷的

  2008年4月,上海度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x公司)临时员工曹某在得知上海龙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x公s)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急需资金还债后,为牟取利益,伙同代表人周某,决定以度x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申请贷d款1000万元,再高利转d贷给龙x公司。2008年5月27日,度x公司收到发放的贷d款1000万元。其中,783万元代龙x公司偿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的欠款,66.8万元作为被告人曹某及其他人员的好处费,留在度x公司账上的150.2万元中,30万元系贷d款保证金,13.7万余元系度x公司支付贷d款顾问费、评估费等,45万余元系归还贷d款利息,60余万元被用于度x公司的日常经营。2010年12月16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f院作出(2010)闸刑初字第900号刑事判j决,认定被告单位上海度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犯高利转d贷罪,判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高利转d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曹某犯高利转d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形,即企业从融资,获得的资金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刑事律师推荐,企业为了冲抵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而将贷d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d款时并不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其后来以将贷d款擅自借与他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高利转d贷罪的构成要件,已经触碰刑f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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