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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求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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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1887188
联系人
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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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号日月大厦1005室
更新时间
2019-04-11 04:28

详细介绍





网络版权简介版权,

国内网络中至今未能解决症结。侵权行为不断,被起诉的却寥寥无几。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识,另一方面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包括网站也有版权。对于中小网站,常见的侵权方式集中于不法转载。不法转载的情况的常见情况包括:

转载变原创

某网站转载文章,通过更改文章标题等部分内容将文章改头换面,署名却不是原作者。这类情况侵犯了作者多项权利,包括署名权、编撰权等,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


一部作品的各类权力,只有在被用于谋取经济利益时才有市场交易价格。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版权协议,由专业版权代理和专业律师进行具体的业务依法授权办理。

宣统二年(1910)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第1部版权法。民国四年(1915)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十七年(1928)国民政府亦分别制订过版权法(当时均称“著作权法”)。但这些法律并未起到保护作者权利的作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的政府十分关心作者的正当权益。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窜改等行为”;出版物“在版权页上,对初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等等,均应作如实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如何版权登记,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在兼顾作家、读者及出版家3方面利益的原则下协商决定;为尊重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该决议还规定,为适应培养建设人才的需要,对于篇幅过巨、销路不广的专门著作,由政府协助出版。这项决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关于保护作者版权的第1个政策性文件。随后,政府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书籍出版稿酬、剧本上演稿酬、电影故事片稿酬、节目录制稿酬等使用作品的付酬办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的大会第四次会议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版权登记费用,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版权登记,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软件著作权怎么申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1次将版权保护写进国家民事法典。版权(著作权)包括的具体内容,将由版权法规定。1985年7月建立的国家版的权局正在起草版权法。


中国的版权保护“盗版”是自宋代的开始。宋代经济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印刷业的繁荣是版权保护的技术前提;宋代版权保护出现的直接诱因;宋代版权保护主体已涉及作者,宋代版权保护所涉客体广泛,宋代政府版权保护力度也很强,规定了出版审查制度对印刷品的管理制定了行业标准:宋代缺乏以私权为核心的对版权进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不注重作者权益的保护、无关王朝政治利益的书籍很难向官府及公众提出版权主张或者直接寻求权力机关的保护;同时也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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