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要求验厂安全检测报告验厂保障通过

供应商
深圳市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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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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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李经理
所在地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都有办事处
更新时间
2024-05-05 07:10

详细介绍

客户要求验厂安全检测报告验厂保障通过

是一家综合性第三方检测机构。公司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与咨询服务为己任,取得了建筑工程检测、消防设施检测、防雷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环境检测及评价、职业卫生检测及评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户外广告设施检测、道路工程检测、桥梁工程检测、水利工程检测、市政工程检测、畜产品检测、农产品检测、水产品检测、食品检测、饲料检测等多项检测资质。 公司总部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别设有建筑检测部、轨道交通检测部、消防检测部、特种设备检测部、户外广告检测部、化学分析部、综合办公室、质量技术中心、业务外联部、财务部等部门;办公配套设施及检测实验设备先进齐全,拥有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六百余套,价值1500余万元;实验室占地面积4000余平,化学分析类实验室设有气相色谱室、光谱室、理化室、天平室、仪器设备室、微生物实验室等;建材类实验室设有主体钢结构实验室、幕墙实验室、门窗实验室、道路桥梁实验室等。公司现有专业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百余人,其中职称6人,中级职称25人,研究生8人,大专及以上学历占95%以上。检测坚持“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质量方针,秉承“服务至诚,精益求精,管理规范,进取创新”的宗旨,以“实事求是、精益求精、和谐共赢”的企业理念,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强化企业管理,以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态度,以客户需求为主体,建设追求卓越、客户至上的团队文化,不断提升服务内容与服务质量,致力于为各领域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并立志成为具有前瞻眼光的!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

二、客户要求验厂安全检测报告验厂保障通过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

  

  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37项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4.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9.依法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20.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1.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3.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2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2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27.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其他惩戒措施

  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30.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惩戒对象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3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5.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36.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7.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同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纳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资料库,供公众查询。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鉴。危险房屋的复鉴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负责。

  经复鉴,属于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产权人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在危险房屋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同时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本市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采取名录推荐方式。申请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纳入房屋安全鉴定推荐名录的鉴定机构,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鉴定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四)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复印件;

  (五)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和体系等材料。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 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予以登记并纳入推荐名录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场所、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记录并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受表彰或者因违法被通报查处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推荐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下列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房屋安全鉴定作业的技术管理和鉴定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删除,不再列入推荐名录,并向其上一级资质主管部门通报其违法违规情况:

  (一)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查勘作业的;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四)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军产、宗教产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客户验厂安全检测单位,客户验厂报告,厂房验厂安全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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