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纠纷代理诉讼 上海经济律师宋长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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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磐琨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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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723898
联系人
宋律师
所在地
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注册地址)
更新时间
2018-11-25 13:50

详细介绍

                          企业经济纠纷代理 企业经济纠纷诉讼 上海经济律师宋长贵

   宋长贵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和财税相关法律事务,专注于公司法律控制及风险预防工作,能够将财税与法律有机结合,为公司提供内控体系建立、商业风险规避、企业改制、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精致服务。团队成员均具有大型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经验及事务所执业经历,各成员根据其业务特长及业务方向分工协作、集思广益,确保对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提供、准确、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被强制执行时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影响如下:

    1、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根据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四)租赁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及被限制高消费,相比修改前的条款,有几点变化:一是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也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即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二是给与了单位上述人员的救济权,因单位财产并不能等同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之所以将其限制高消费,主要考虑督促履行义务及实践中财产混同的情况较多,故上述人员被限制高消费后,如因私消费实施被限制行为,可向法院申请,但是会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

    2、限制出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根据此条规定,单位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3、配合接受调查 

   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根据此条规定以及实践情况,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一般会通知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谈话,单位为被执行人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被传唤的范围,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但鉴于目前法院工作繁重,拘传这一措施应用不多,不乏有申请执行人半强制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的情况。

    4、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配合执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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